(2012年11月27日政協第十屆陜西省委員會
第68次主席會議通過,2019年5月6日政協陜西省
第十二屆委員會第23次主席會議修訂)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人民政協重要的經常性、基礎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方式,是社會輿情匯集和分析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揮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作用的有效形式。為適應人民政協新方位新使命新要求,進一步提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水平,按照《政協陜西省委員會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條例》和全國政協辦公廳《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評選表彰辦法》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評選表彰活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堅持質量導向,樹立精品意識,充分調動廣大政協委員、各級政協組織和省政協各參加單位收集社情、反映民意的積極性,推動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提質增效創新發展。
第二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評選表彰活動由省政協辦公廳(研究室)負責,每年組織一次,在省政協全體會議上進行。參評范圍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三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表彰范圍:省政協全體委員,省政協辦公廳、研究室和專門委員會,省級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全省各市(區)政協。
第四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評選表彰內容:
(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優秀委員;
(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進集體;
(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進工作者;
(四)優秀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條 社情民意信息報送采用情況實行量化記分,每半年通報一次。
(一)被省政協采用的,一條社情民意信息記5分;
(二)被省委、省政府采用的,一條社情民意信息加記10分;
(三)被省級領導作出批示的,一條社情民意信息加記15-20分;
(四)被中共中央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采用的,一條社情民意信息加記30分;
(五)被黨和國家領導人作出重要批示的,一條社情民意信息加記40-60分。
第六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評選表彰活動,堅持積分為主,擇優表彰。評選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優秀委員20名左右、先進集體10個左右、先進工作者20名左右,優秀社情民意信息不超過省政協當年采用信息數量的30%。
第七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優秀委員從熱愛信息工作,能夠積極主動報送社情民意信息,并被相關部門采用或省級領導批示的省政協委員中產生,全年累計分值在采用信息的所有委員中排名靠前。
第八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進集體從全省報送單位和工作部門中產生,評選條件為高度重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信息報送質量高,年度信息采用累計總分排名靠前。
第九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進工作者由省政協辦公廳、研究室和專門委員會,省級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市(區)政協,從信息反映人、信息工作負責同志和信息聯絡員中推薦產生,所在單位信息采用累計總分排名靠前。
第十條 優秀社情民意信息為:被省政協當年采用并報送省委、省政府或中共中央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得到采用的社情民意信息;得到省級領導批示或相關部門回復的社情民意信息;信息內容緊扣黨和國家發展主題,緊貼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為黨委和政府決策提供重要參考、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一條 省政協辦公廳(研究室)每年底根據上述評選標準,結合平時掌握情況,進行綜合初評,提出表彰建議名單,經秘書長辦公會議復審后,提交省政協主席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 省政協對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優秀委員、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和優秀社情民意信息,在次年的省政協全體會議上通報,印發表彰決定,發放獎牌、證書,并給予適當獎勵,同時在相關媒體刊發表彰決定和獲獎名單。
第十三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評比表彰專項經費,由省政協辦公廳按實列支。
第十四條 各市縣(區)政協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主席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由省政協辦公廳負責解釋。